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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我校2021年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报送工作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1-07-06 点击数:[]

位毕业生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17〕4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校2021年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报送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我校2021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自愿到我省淳安县、文成县、泰顺县、开化县、庆元县、松阳县、景宁县、岱山县和嵊泗县(一类一档地区和海岛县)乡镇(县政府所在镇除外)及乡镇以下的农业技术推广站、卫生院、养老服务机构、中小学和公办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可以享受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已实施入职补贴政策的按原政策实行。

二、资助标准

本专科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每学年补偿代偿金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毕业生最高不超过12000元。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照学生在校期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补偿代偿分三年完成,每服务满一年即可获得应补偿代偿总金额的三分之一。

三、报送材料及时间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需准备以下材料:

1.《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表》(附件1)申请表中填写的银行卡号须为毕业生本人在校期间缴纳学费的中国建设银行卡,确保三年内银行卡不注销,以免影响后续经费发放)。
2.毕业生本人和就业单位签署的到我省一类一档地区和海岛县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就业合同)纸质版复印件;
3.申请生源地或就学地贷款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需提交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复印件。
符合条件的同学9月5日前将相关材料报送竺银康楼204

联系人:赵刚  876094384

附件:1.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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